成功案例

Success Case

妨害名譽

本案係鄰里糾紛引發之妨害名譽爭議。告訴人與被告同住某社區,因公共設施與意見單回覆等問題,雙方關係長期不睦。113年11月16日凌晨,雙方在社區發生爭執,被告情緒激動時曾以「難怪你被前社區以惡鄰條款趕出來,丟臉丟到這裡來」等語回應。告訴人認為此言足以貶損其名譽,遂提出刑事告訴。

檢察官審酌後認為,該語屬衝突當場之即時言詞,並無散布於眾或蓄意攻擊告訴人名譽之犯意。雙方先前已有社區糾紛與訴訟,言語衝突多屬情緒性反擊,應予較寬容解釋。依據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「善意評論」規定,此類即時反駁不宜以誹謗罪處理。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散布不實事實之故意。

檢方最終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,為不起訴處分。告訴人如不服,可於收受處分書十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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