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地檢署偵辦一宗家庭成員間的財產糾紛。告訴人指稱,其父與繼母於 2024 年 12 月間,透過 LINE 指示公司會計,將告訴人名下銀行帳戶中的 510 萬元轉匯至父親個人帳戶,涉嫌侵占。
兩被告否認犯行,稱該帳戶雖登記在告訴人名下,但長期由父親管理及使用,匯款金額亦屬父親所有;繼母僅依指示傳訊。告訴人亦承認平時未使用該帳戶,由公司會計保管。證人會計證稱,依父親指示辦理匯款,並交付存摺給繼母。
檢察官認為,該帳戶實際由父親管理,並無證據顯示其基於侵占他人財物之犯意,欠缺積極證據支持指控。依「罪疑惟輕」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,認定嫌疑不足,對兩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