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契約,並由另一人擔任連帶保證人,同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。契約約定借款人應按月還款,若未依約繳付,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並須支付約定的違約金。
借款人僅曾償還部分款項,之後未再按期還款。出借人因此提起訴訟,列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為被告,請求二人清償尚欠款項與違約金,並提出借款契約、不動產登記資料、抵押權設定文件及本票等證據。
兩名被告經合法通知後,均未到庭,也未提出書狀爭執。法院審酌出借人提出的證據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認定原告請求有據,判命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連帶給付欠款及違約金,另加計遲延利息,訴訟費用亦由被告二人連帶負擔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