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  租屋族最害怕聽到房東臨時說,因為要賣掉房屋的關係,必須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求租客搬離,讓原先就弱勢的租客面臨急需找到新租處的窘境。
  然而,法律上為了保護承租人,也設有相關的保障規定,「買賣不破租賃」就是其中一個,這個看起來酷酷的名詞是什麼意思呢?

二、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?

  1. 民法425條規定,如果雙方已經簽立租約,並且已經把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,租賃物目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,縱使日後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給了他人,這個原本的租賃契約,仍然會對於新的所有人繼續存在。
  2. 以租屋來說,房東已經把房子租給住戶承租後,假如房東急需一筆金錢,決定把房屋賣給其他人,以利資金週轉。房東既然是所有權人,他本來就可以賣掉,這是沒有問題了。
  3. 新屋主與原本的房客並沒有簽訂租賃契約,原則上可以請求租客搬離,但因為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,新屋主也必須受到原本的租賃契約拘束,以保護承租人的權益。避免承租人流離失所,所以新屋主是不行把原來的住戶趕走的。

  但在以下的情形,例外是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的:

  1. 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,如果是沒有經過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,租期超過5年或是根本沒有約定租期,則不受這個制度保護。
  2. 所以,租客在簽立比較長的房屋、土地租約時,建議還是花一點錢辦理公證,保障自己的權利。

三、買房也該注意「買賣不破租賃」?

  1. 前面已經提到這個制度是保護租屋族,為什麼買房的人也要特別注意呢?那是因為買房簽約前就應該與賣家或仲介確認房屋是否有租約存在,以免買了要自住或投資轉賣時,被強迫當包租公,且在原租約拘束下,不能隨意調漲租金,只能苦苦等到租約到期。
  2. 尤其是投資法拍屋時,投標者只能透過查封筆錄上簡略的文字去判斷有沒有租約存在,且查封筆錄內屋況的真實性法院是不擔保的,一切都必須仰賴投標者自己去調查,隱含的風險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