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在介紹「優先購買權」的文章中有提到,土地或房屋如果是處於共有狀態之下,會讓想利用不動產的共有人覺得綁手綁腳,
畢竟還要顧慮到其他共有人的意見。這時就需要有其中一位共有人開第一槍,把不動產分割為「單獨所有」,就可以不用再與其他人共有了。
二、分割共有物的大原則:
- 共有物的分割應依共有人之協議,若協議不成或協議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,法院可以依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下分配:
原物分割:就如同字面上的意思,把要分割的土地或房屋分割給共有人。
變價分割:如果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把共有物賣掉,再用賣得的價金,分配給共有人。
而我國法律是採取「原物分割為原則」,「變價分割為例外」,必須以原物分割有困難,
例如說性質上無法分割或是分割會有減損不動產價值的情形,才能依照變價分割之方法進行分割。
三、分割共有物的判斷基準:
- 在採取原物分割上,共有人向法院起訴後,可以把自己希望的分割方案給法院參考,但通常實務上法院會參考的主要有幾個點:
共有物的性質、分割後是否符合最大經濟效益、共有人的意願、共有物使用情形、共有人分得部分的經濟效益
例如說,大雄是某筆土地的共有人,而他在土地上有他的房屋,正在使用中,這時如果有人提分割共有物的訴訟,
法院會盡量把房屋所坐落土地的那塊分給大雄,畢竟那塊土地上方有大雄的房子,如果分給他,除了可以避免將來房屋被拆除,也保障了大雄的居住權。 - 最後,分割的方案是不能再出現有土地再維持共有的狀況,不然沒有辦法達成土地單純化的目標,
但有個例外,除非有共有人他們可能感情很好,願意繼續就某塊土地維持共有,法院才能讓他們繼續維持共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