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在前一篇分割共有物的文章已經有介紹到,我國法律是採取「原物分割為原則」,「變價分割為例外」,
如果原物分割有困難,才能依照變價分割之方法進行分割,以下針對變價分割進行介紹。

二、變價分割的細節:

  1. 變價分割對於法院來說,是比較輕鬆,且方便的做法,畢竟只要請估價師把共有物的價值估算一下,再賣給第三人,
    等拿到金錢後再依照共有人各自共有的比例下去分配即可;也可以以共有物的一部分分配給各共有人,其他部分變賣後再平均分配。
  2. 但這邊有一個點要特別注意,在變賣共有物時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
    這裡也就是變價分割共有物時,原共有物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,但要注意的是,
    這裡的優先購買與先前在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如果出賣自己的共有部分的優先購買權,是截然不同的事情
  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是基於「簡化共有關係」,而這裡之所以在變價分割時讓原本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,主要是考量讓共有人仍夠可以繼續他的投資規劃,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,並且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。
  3. 那如果有二人以上的共有人都願意優先購買該怎麼辦呢?這時很簡單,用抽籤的方式決定誰購買。


三、一部分原物分割、一部分變價:

  1.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分割方式,也就是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給各共有人,另一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。
  2. 這時候必須全體共有人均有分配到原物以及變賣之價金,不可以有人只分配到原物或是價金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