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執業以來,最害怕當事人問的問題就是:「就算訴訟贏了,對方如果沒有錢,我是不是什麼都拿不到?」獲得勝訴判決固然好,
但如果對方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中找機會脫產,讓勝訴的原告執行無果,只能換得一張債權憑證。
這時候就需要透過「保全處分」,是暫時扣住對方的財產,避免對方脫產,以利達成最終目的。
二、保全處分包含假扣押、假處分:
假扣押、假處分,並不是真假的假,而是「暫時」的意思,也就是暫時扣住或是禁止對方處分財產,讓債務人之後仍然有財產,可以讓債權人執行得到。
- 假扣押:是針對金錢給付的請求權,例如:胖虎欠大雄100萬元,這時大雄為了避免胖虎有脫產之虞,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,禁止胖虎把他的存款花掉。
- 假處分:是針對金錢給付以外的請求權,例如:大雄把一筆土地借給胖虎使用,之後大雄想要把土地拿回來,胖虎卻不還,這時大雄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,禁止胖虎變賣或處分該筆土地。
三、聲請假處分、假扣押的前提:
假處分、假扣押對債務人權利影響甚鉅,聲請人必須要向法院說明債務人為何日後有強制執行困難的可能性,
且多數法院都會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,而目前實務上主要認定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:
- 假扣押:
(1)債務人有浪費財產,或是債務人有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的行為。
(2)債務人現存的財產與債權相差懸殊,根本無法或不足清償債權。
(3)債務人也可以提供擔保金,證明自已有足夠資歷清償債務,請求撤銷反擔保。 - 假處分:
(1)債務人就其財產增加負擔(例如:設定抵押權)、為不利益之處分(例如想要變賣換現金藏匿)。
(2)債權人請求的現狀被改變,需禁止或強制債務人為特定行為。
(3)除非債權人的請求是用金錢給付的方式也能達到目的、或是債務人會因此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,否則不允許債務人提供擔保金撤銷假處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