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
生老病死是每個家庭必須面臨的課題,為了防止子孫爭產而家庭失和,或是希望身後的遺產有特定的用途,
許多人會選擇以預立遺囑之方式,妥善分配自己的財產。

二、遺囑之類型:

  1. 在法律上可以區分為五種:「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」。
    一般以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最為常見,而口授遺囑必須是情況危急而不能採用其他方式時,才能使用的權宜之計。
  2. 遺囑是一種「死無對證」的文件,當內容發生爭議時,立遺囑人早已無法為繼承人們解答,
    所以遺囑都有嚴格的要件,只要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,遺囑都會被認定無效。
  3. 舉最常見的自書遺囑來說,立遺囑人必須自行「書寫」遺囑全文,不能用電腦打字,
    並且要在遺囑上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且親自簽名,倘若有增減、塗改的話,要另外註明增減、塗改的地方以及及字數,
    最後再另行簽名,所以自書遺囑是實務上最常被認定為無效的方式。
  4. 為了避免遺囑因為要件的缺失而無效,日後增加繼承人爭產的風險,建議提早帶著財產清單,
    請律師針對遺產規劃分配方式,並請律師以代筆遺囑方式預立遺囑。
    或是透過各地方法院公證處、各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公證方式預立遺囑,也是比較穩妥的方式。

三、訂立好遺囑了,然後呢?

  1. 立遺囑人死亡時,遺囑就會發生效力,這時候被繼承人的財產,都必須要按照遺囑上面的內容來進行安排、分配。
  2. 如果不是完全按照應繼分比例分配,一定有人因為分配不均感到不平,這時就牽涉到所謂「特留分」的問題。
    所謂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至少有一定的繼承比例,而不至於太過不均,甚至有繼承人什麼都沒拿到。
  3. 要注意的是,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必須在知道特留分被侵害的「2年內」或是在繼承開始的10年內,
    向其他繼承人行使「扣減權」。所以發覺特留分被侵害時,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,以訴訟或其他協議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主張。

四、關於特留分的部分應注意立法院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《民法》第1223條,正式刪除「兄弟姊妹特留分」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