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
當婚姻走到盡頭,如果想要各自飛,只有踏上離婚一途。而離婚可以分為「兩願離婚」以及「裁判離婚」。
前者是指雙方都同意離婚,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;後者是指透過法院的程序,讓法官判決雙方離婚。
而如果是雙方協議同意離婚,自然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,有問題的是裁判離婚的部分,因為會透過法院來判決雙方離婚,
必定是有一方不願意離婚,想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。
本篇主要會介紹裁判離婚的相關問題。

二、裁判離婚的條件:

  1. 倘若一方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法律上列出了一些情況,如果確實有發生,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:
    (1)一方有重婚的情事。
    (2)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。
    (3)對配偶為虐待。
    (4)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    (5)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    (6)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   (7)有不治之疾病。
    (8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    (9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    (10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  2. 除了上面列的十種情況,法律規定如果夫妻已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,夫妻一方亦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,
    但如果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是由是由夫妻其中一方要負責的,那沒責任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。
    例如:大雄每天都跟胖虎的妹妹小朱約會,雖然沒有跟小朱發生性關係,但顯然大雄對於這段婚姻是不忠誠的,
    這段婚姻已經處在名存實亡的狀態,大雄是需要負責任的一方,那這時只能由大雄的妻子靜香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
  3. 但這種只能由沒責任的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在近期發生了變動,有人是對於婚姻不忠的一方,因為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都被法院駁回,
    於是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,大法官雖然認為目前法律只允許沒責任的配偶請求離婚合憲,但大法官也進一步說,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,
    「是否已經過了相當期間」,或「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」,如果完全剝奪「唯一有責」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,可能會過於嚴苛。
  4. 看到這邊,其實可以知道如果做錯事的一方,是有機會請求離婚的,因為大法官會認為說,對於一個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,一直用這段婚姻綁著雙方,
    不見得是好事,反而是造成雙方持續的痛苦,所以如果是唯一有責任的一方,是可以請求離婚的,
    而近期也有不少法院也依循上面憲法法庭的結論,同意唯一有責任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。
  5. 那如果是雙方都有責任的狀況下呢?例如:靜香也一直跟小衫眉來眼去,到底誰可以請求離婚呢?
    早期實務上認為這時候要比較雙方的責任程度,只有程度低的才可以向程度高的請求離婚。
    但這時候會讓法院陷入一個困難,這種狀況是要怎麼認定責任高低?以約會次數?牽手次數?還是吃飯次數來認定?
  6. 但在這幾年,實務上已經逐漸改變看法,認為這種時候雙方都是可以請求離婚了,因為一方面除了可以避免認定責任程度高低的困難,
    另一方面也呼應的大法官的想法,對於名存實亡的婚姻,實在沒有必要讓雙方繼續的綁在一起。

三、結論:

以前總是會認為婚姻是神聖的,怎麼可以隨意的離婚,更遑論是對婚姻不忠、有責任的一方,
但隨著時代變遷,現代人對於婚姻的看法也逐漸改變,對於無心經營婚姻的一方,還有必要用法律綁著雙方嗎?
這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,但從目前法院的判決看起來,裁判離婚的大門目前是敞開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