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前言:
    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,不管是學生還是上班族,都有租屋需求,選擇租屋處時大多考量地段、屋況、價格等因素。但其實,房東也會篩選租客,尤其是考慮是不是有能力負擔每個月的房租。
    好不容易買房想擁有被動收入,遇到欠租又賴著不走的房客實在很不爽,以下教教各位房東,如果遇到欠租的租客在法律上要怎麼處理。

  2. 押金是個好東西:
    押金在法律上稱為「押租金」,通常在房屋租賃契約上,房東都會在契約上註明要求2個月租金的押金,而押金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(俗稱「租賃專法」),最多只能約定2個月的押金。
    而押金的功能,最常聽見的是擔保房屋因為房客毀損房屋,會用押金來抵扣,或是在租約中約定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時,房東可以沒收押金。
    但其實押金在房客積欠租金時,依照法律規定,是可以直接從房客積欠的租金直接扣除。以下先從房客積欠租金時,房東在法律上建議的處理模式。

  3. 房客積欠租金時在法律上要如何處理:淺談租賃專法與土地法?
    建議可以先發一個存證信函,定一個「合理」期限催告房客繳納所積欠的房租,如果不繳納房租的話將依法終止租賃契約。
    但這裡要注意的是,依照土地法規定,房客積欠租金的總額,在扣除押金之後必需要達到至少租金的2個月,這時房東才可終止租約,並請求收回房屋。
    不過依照民法、租賃專法規定,只要房客積欠租金的總額達到2個月,不用扣除押金,房東可以直接終止租賃契約。
    那這時問題來了,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應該優先適用哪一部法律,現在實務上有認為土地法作為特別法,應該優先適用。所以說為求保險,建議房東都以積欠租金的總額,在扣除押金之後達2個月的租金為宜。

  4. 房東催討租金手法百百種?
    除了上面的方法,房東可以對房客在房屋內的東西行使「留置權」(通常會對於有價值的物品),也就是如果房客積欠租金時,房東可以用這些物品作為清償房客欠繳的租金。
    但這招通常比較少房東使用,畢竟物品的市場價值還要變現,不如直接終止租約,趕快尋找下一位租客省事多了。
    有些房東會想以強制換鎖、斷水斷電等方式給予房客壓力,令其按時繳交房租,但這樣反而可能涉及強制罪等而有刑事責任。
    為保萬全,還是帶著租約尋求律師協助,以正規方式收回租金跟房屋才是上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