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前言:
土地或房屋,如果都是自己的,要如何使用,或拿去賣掉,都看你心情。
但如果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有兩個以上,這種情況在法律上,其他所有權人則稱為「共有人」,也就是複數人共有一筆土地或房屋。
而共有人就自己共有土地部分,原則上也可以自由出賣,但這時候有個限制,也就是其他共有人的「優先購買權」。
二、什麼是優先購買權?
- 法律規定,如果共有人如果想要出賣自己的共有持分時,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購買。
而且不能因此有抬高價碼或是增加其他條件,必須要以「同一條件」賣給其他共有人。
換句話說,如果出賣的共有人賣給第三人多少錢,其他想要買的共有人就要用一樣的價格購買。 - 所以說,共有人必須要將出賣該共有部分之「同樣條件」通知其他共有人,如果其他共有人沒有要購買,才可以賣給第三人。
三、為什麼法律要設這個規定?
- 讓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利的目的在於「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」。
畢竟如果不動產在共有的狀態下,光是要課稅,如果共有人一多,光是寄通知書,就耗費掉很多金錢了,
或是要使用共有物也會綁手綁腳,畢竟還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
所以法律上才會希望不動產可以簡單化,讓共有人越少越好。 - 承上一個脈絡,如果本來就是共有人要賣給共有人,這時就沒有優先購買的問題,
畢竟共有人賣給共有人,也同樣可以達到簡化共有關係的目的。
四、優先購買權竟然有法律漏洞?
但優先購買這個制度也不是沒有法律漏洞,因為如果共有人賣他的共有部分而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,也已經辦理完移轉登記,
這時候其他共有人只能主張損害賠償,不能再主張該契約無效,請求原出賣人塗銷登記。

